46万买的宝马竟是翻新车 销售人员被判连带赔偿139.8万元

发布时间:2019-09-09责任编辑:周彪来源:苏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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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花46.6万元买回家的进口“宝马新车”,竟被证实是一辆二手翻新车。车主去找销售商交涉,销售商却逃之夭夭。车主无奈向法院起诉。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一起消费纠纷案件。销售人员被判连带赔偿三倍的车价,即139.8万元。
  2016年6月,李女士在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进口宝马越野车,车辆含税价46.6万元。购车时,销售人员王经理声称该车是新车,按照新车报价,并交给李女士一份《新车报价预算单》。交易时,王经理向李女士开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这张发票上写明,销货单位为长春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并加盖公司发票专用章。
  2017年9月,李女士在做汽车保养时,4S店工作人员告诉她,这辆宝马轿车里程表数字被人“清零调校过”。李女士立即跟销售商交涉此事。对此,王经理先是敷衍,后来直接关闭店面,下落不明。经查,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为一人公司,王经理是公司股东。
  李女士认为销售商把旧车翻新出售,涉嫌欺诈,就把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王经理、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一并告到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要求销售商承担三倍赔偿责任,王经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车辆不予退还。
  庭审中,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销售人员王经理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长春某汽车销售公司则辩解说,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是一张假发票。长春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一张经税务部门认证的与李女士所持编号相同的增值税发票,认为其公司不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查明,涉案宝马轿车在李女士购买前,在山东烟台有过一次销售记录,并且有过维修记录。同时,李女士所持的增值税发票确系伪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销售商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支付原告赔偿金1398000元,被告王经理对苏州某汽车贸易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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