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遭遇“耍流氓”,不当“泼妇”还能怎么做?

发布时间:2019-04-16责任编辑:周彪来源:名城苏州网
新闻内页栏目上方顶部半通栏广告位news1_13_670X60
  近日,西安一位女车主在4S店坐奔驰车上哭诉维权的视频引爆网络,汽车销售过程中的“霸王条款”和质量问题引发网友热议。
  合同“霸王条款”,只能“忍了”
  从苏州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了解到,近三年,车辆投诉事件主要体现在合同“霸王条款”、质量问题方面。
  苏州一位业内人士表示,汽车行业成本高而利润低,行业内竞争激烈,使得许多汽车销售公司不得不通过“霸王条款”、“隐形条款”来获得利润,这甚至成为了行业的“潜规则”。
  市民王先生看中了一款车,那款车型要求必须在4S店购买保险,而朋友因为实在太喜欢那款车,就买下了。但后期越想越不对劲,保险里面包含盗抢险、划痕险等各种“价格贵又没什么用”的冷门保险,之后返回4S店要求退款,当然未果。王先生非常无奈,“实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想想请律师打官司好像更麻烦,只能忍了。”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出现问题,谁告谁举证,然而作为车主来说,很难举证,举证又涉及到法律认可的机构去鉴定,这样的机构少之又少,所需要的费用和时间对于消费者个人来说,实在是耗不起。”
  法院受理案件多为销售欺诈纠纷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数据显示,2016年以前,虎丘区法院涉及汽车消费的销售者责任纠纷几乎没有,2017年全年,虎丘区法院受理的28件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中,涉及汽车消费的有4件;从2018年至2019年4月,共受理3件汽车消费纠纷。可见汽车消费类案件呈逐年增长的态势。而这3件案件,均为消费欺诈纠纷。
  2017年7月,高新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车主起诉某车辆销售公司的案件。王女士在2016年花35万元购买到一辆新车,却发现自己的车曾经有过投保记录,认为这辆车曾进行过销售,因此销售行为涉嫌欺诈。车主于是起诉至法院。
  事实上,该车辆确实曾卖给过另一人朱某。然而,朱某为该车投保后,实地看到车却马上改变主意,并未提车,因此并不属于二次销售,车辆的确是新车,不涉嫌欺诈。最终,法院判定4S店向车主王女士赔偿25万元。
  律师:不当“泼妇”?首先学会维权!
  苏州丰云律师事务所律师鲁云亮表示,发生此类事件,只要确认不是自己责任,消费者未必都要像西安女车主一样含泪当”泼妇”,完全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7年,鲁云亮曾遇到过一个“宝马车自燃”的案例。苏州一车主在驾驶一辆200万元的宝马车时,车辆突然自燃。事后,车主要求4S店全款赔偿。而4S店却表示,由于车主在一年前购买该车辆,赔偿费用中需要扣除驾驶一年的折旧费用。最终,法庭认定自燃为车辆自身电路系统引发, 同时车辆还在“三包”期限内,4S店应负全部责任,因此判定4S店对车主进行全款赔偿。
品 牌
*
车  型
*
商 家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验证码
*
参加团购
二手车置换

热门车型